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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西石大审〔2022〕22号)

发布时间: 2023-03-15 11:06:05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号)以及《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各类资金列入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修缮以及园林绿化、校园管网、信息化和安防技防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主要阶段或环节业务活动中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处按照学校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落实。如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立项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变动或调整,审计处应及时调整审计计划。

第五条 计处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建设工程项目主要阶段或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向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组织选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负责对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管、考核和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配备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背景的人员,也可以外聘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单位和人员作为顾问或特约审计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八条 审计处在本部门网站上定期公告工程审计事项,同时向学校财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通报,重大审计事项向校长办公会和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事项相关会议;

(二)根据各阶段审计情况,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三)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依据及程序

第十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价目表等行业取费标准,省、市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等。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技术措施、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工程开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相关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四)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审计所必需的资料。在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提交送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后,审计处予以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对于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应填报工程审计委托书(详见附件),报送主管审计和主管建设项目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交审计处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一系列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核意见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三)审计终结。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核意见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研究审议后,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同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整改情况,并将有关审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章  审计类型、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类型: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

对投资估算在8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且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全过程审计的,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竣工结算审计

1. 总投资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有关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审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

2. 总投资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审计或委托审计。

3. 总投资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或预算资金达不到上述金额,但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依规实施委托审计。

(三)概(预)算审计

1. 审查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标准,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

2. 审查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实施概预算外项目的问题;

3. 审核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管理报批程序。

4. 对于总投资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总投资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的修缮项目,审计处参与核编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审查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合规性。

5. 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合同中经济性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计,提供咨询意见。学校审计有关规定应在合同中明示,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

6. 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确需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特殊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详细明确的或施工工期紧急的工程),须经由审计处对施工图纸(方案)、施工预算、招标文件及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预算审签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十三条 审计方式:

(一)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且符合审计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

(二)对于未列为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三)对于未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全过程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启动前的重点业务环节,按规定或需求提供相关审计咨询服务。

(四)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以预算执行情况为主线,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

第五章  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施工单位应配合审计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参加人员应对审核事项进行签认;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应配合审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开始后,在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若因施工单位工作不认真而产生的漏算、少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充。审计资料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确需补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送审造价中已包含且经施工现场核实确属完成的工程内容,其缺少的有关支撑资料须经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并报主管审计和主管建设项目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补充报送。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新建工程项目送审资料全部移交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由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按照学校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资料管理。工程项目审计的结算书、现场踏勘记录、审核问题核实单及审计相关问题答复、审核会议纪要等审计管理过程资料由审计处进行归档。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 全过程审计项目的审计相关费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成本。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由基本审计费、效益审计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审计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送审金额计付,效益审计费按审计实际核减额的一定比例计付。新建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成本;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用,在审计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合同等单项业务活动的审计咨询费用,参照行业计价标准,在建设工程项目成本或审计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费用,参照行业的计价标准,在审计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审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立项、管理和送审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前须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的意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若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回审计处,逾期视为认可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处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付款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滥用职权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

(二)为有关单位、部门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泄露审计中获悉的被审计单位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六条 服务于审计处的社会中介机构若存在下列行为的,审计处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

(一)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金额出现较大偏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七条 若审计中发现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审计处应及时报告学校,建议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违反项目规划、招标投标等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的;

(二)由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组织实施后的工程造价审核结论,经审计后,其核减金额出现较大偏差的;

(三)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算款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八条 若审计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审计处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提出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的建议。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和合同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石大审〔201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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