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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石大审〔2020〕104 号)

发布时间: 2020-07-07 13:48:39   作者:sjc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属于内部审计机构监督对象的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学校所属单位(含学校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为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依法依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审计处为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学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指导审计队伍建设。

第八条 学校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升政治能力、专业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等多种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各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对象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直接使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订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时,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分管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如对审计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审计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08号—审计档案工作》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可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审计处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校内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情况共同跟踪检查,责任追究共同落实。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通报,作为学校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等相关决策,以及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在学校党委、校长报告的同时,及时向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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