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防范各类风险,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学校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包括: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寻找并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学校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组织协调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内部控制工作;校长是内部控制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工作;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承担具体责任。
第六条 学校内部控制工作在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建立内部控制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处、采购招标处、基建处、后勤处、西安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和制定内部控制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等;组织全校各部门开展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评价;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推动内部控制工作常态化。
第三章 内部控制方法
第八条 学校内部控制方法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学校应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手续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学校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流程。
(七)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学校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学校层面主要指学校的控制环境,业务层面涵盖了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既可以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第十条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学校控制环境的评价,应当对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制度环境、运行机制、风险控制与消除等进行整体性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三重一大”事项、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关键岗位与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
第十一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侧重对学校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学校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
第四章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保证相互分离。学校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应建立明确的议事决策机制并遵照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学校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学校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学校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和办法落实,发现办法或业务流程存在漏洞,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五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岗位,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做到“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保持预算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预算经批准确定后,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年度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预见事项等对预算支出有重大影响而确需调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校财经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和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并逐步完善学校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并监督各二级单位开展目标申报和绩效自评工作,对各二级单位预算绩效进行评价。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项目绩效评价,配合财务处进行项目总体评价。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预算年度末,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时上报。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支业务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财务处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收入业务应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支出业务应确保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财务人员要依据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行使财会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负直接经济责任。项目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要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按规定履行相关支出的事先和事后审批程序,加强票据审核。
第三节 采购业务控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采购招标处是采购业务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采购与招标工作。采购招标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采购招标处负责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组织采购,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负责妥善保管采购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过程资料等采购业务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采购招标处应根据法律法规,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采购项目,学校应与具有相应保密资质认证的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管理控制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控制等。
第三十条 财务处是货币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岗位责任,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加强银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是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负责资产台账管理并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负责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国有资产处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明晰产权归属。
国有资产处负责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对内服务保障类经营性房屋的招商、产业合作。
第三十二条 西安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外招租类经营性房屋的招商、产业合作,代表学校持股对参控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进行孵化。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
第五节 建设工程项目控制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新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后勤处是学校修缮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业务程序,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招标、项目实施与价款、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应涉及合同主体、质量标准、安全、进度、结算、变更、工程价款、索赔、保修等核心条款。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目标管理控制,确保投资可控,进度合理,质量达标,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的监督;工程变更及工程结算要严格按照权限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决算及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修缮)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六节 合同管理控制
第三十九条 重大合同统一管理,经分级授权审批后,报请校长签署合同或由校长授权专人签署合同,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合同内容涉及到多个单位、部门的,应进行会签。
第四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从整体上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坚持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成本效益的原则,对影响学校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控制环境以及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处牵头,协同归口管理部门,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归口管理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二级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持续优化和完善。纪检监察机构对内部控制重点领域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加强工作协作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