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 全领导人员的监管机制,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 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各单位(部门)以及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以下简称“领导人员”)包括:
(一)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控股或学校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三)校内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部门)负责人。
(四)由学校党委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 间,对所在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履行单位(部门)有关职责,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一种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处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计划开展,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落实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商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人员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征求纪委等联席会议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按照原制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院(系)、机关、教辅、后勤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履行单位(部门)有关职责,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以及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单位(部门)整体及核心业务在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的实施效果。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本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包括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等情况;各项支出及收入分配是否存在无标准、超标准、超范围支出和发放的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包括仪器设备、批量材料的购置是否按照相关程序采购;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有无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有无丢失、坏损情况等。
(七)单位(部门)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机构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控股或学校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负责人以及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履行企业(部门)有关目标任务,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
(二)企业(部门)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资产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本企业(部门)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重要投资项目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包括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重要投资项目管理是否规范,经济效益如何。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七)企业(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安排并成立相应审计组。
(二)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纪委、组织部。
(三)召开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审计实施过程安排,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四)审计公示。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五)收集资料和相关信息。
1. 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2. 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意见。对院(系)领导人员的审计,还可以听取院(系)教授委员会委员、学科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工会主席、教工党支部书记、系部及教研室负责人等的意见。
3.收集资料。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同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1)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3)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4)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5)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六)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七)征求意见。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八)出具审计报告初稿。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九)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联席会上再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明确审计查出问题责任划分。同时,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
(十)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十一)送达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委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文件形式送达组织部门,抄送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以及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可以直接报送校党委或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应由纪委处理的问题线索,依纪依法依规移送处理。
(十二)召开反馈会。审计处组织召开反馈会议,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提出整改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十三)关于复议。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联席会议申诉。联席会议应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校党委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三)学校和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部门)的有关发展 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等。
(四)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三定”规定和相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其他依据。
第十六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3.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二)领导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2.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 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将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分别由纪委、组织部存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廉政档案和干部档案,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纪委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2.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3.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4.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二)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 理监督体系;
2.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应当作出处理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5.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三)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3.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4.协助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校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四)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
2.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3.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五)财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协助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2.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3.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六)国有资产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将审计结果作为单位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2.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3.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4.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和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送达审计处以及组织部。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资产经营公司以及独立法人单位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西石大审〔2016〕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