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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西石大审〔2025〕177号)

发布时间: 2025-09-29 15:26:21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领导人员监管机制,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陕西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各单位正职领导人员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以及由学校党委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五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执行学校相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处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计划、审计方案;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计划开展,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以及学校重点工作等实际情况,落实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条 按照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性质、职能、经费规模、经费审批权、资源分配权和廉政风险等情况,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Ⅰ、Ⅱ、Ⅲ三类(详情见附件),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调整。针对不同类别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频率和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坚持任职期间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党政同审、分别认定责任。或者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项审计相结合等方式,合理安排各类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Ⅰ类审计对象为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能和经济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对Ⅰ类审计对象,采取任期内轮审的审计方式,以重点监督带动全面监督,原则上在每届任期内开展一次审计,5年轮审一遍。Ⅰ类审计对象在同一年度内有专项审计工作的,为提高审计效率,节约资源,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可同时开展。

Ⅱ类审计对象为经费审批权和资源分配权涉及数额较大的单位领导人员;对Ⅱ类审计对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任期内开展一次审计,可以采取与其他审计项目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实现审计监督效能,消除监督盲区。

Ⅲ类审计对象为Ⅰ、Ⅱ类审计对象之外的其他单位的领导人员;对Ⅲ类审计对象,学校党委、行政因特殊原因交办必须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安排开展。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人员临近退休的;

(二)组织需要考察了解的;

(三)群众反映较多、社会公众关注的;

(四)学校急需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现职不满1年和离任时任期不满1年的;

(二)学校认为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党委组织部商审计处后出具当年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二)审计处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审计委员会审定。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按照原制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各院(系),机关、科研、教辅及附属各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完成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立项、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六)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八)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西安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还需关注其治理结构及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成立经济责任审计组;

(二)编制审计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进行审计公示;

(五)收集资料和相关信息;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七)编制和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进点会应说明审计实施过程安排,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听取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意见。院(系)领导人员的审计,还可听取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学科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工会主席、教工党支部书记、系部及教研室负责人等的意见。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期间内有关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同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包括本人简历、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经济活动、任期主要业绩、任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三)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重要决策、相关投资项目和实施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增值保值情况;

(六)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

(七)接受校内外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检查的结果;

(八)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九)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遇有被审计领导人员发生特殊情况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情形,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中止或终止审计项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人员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学校管理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学校管理规定的;

3.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二)领导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将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有关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应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并提交至审计处,经处务会通过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请党委会审定,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依纪依法依规移送至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校党委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机制,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各单位应将其作为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部门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校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二)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适时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干部档案;

(三)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并查处其违纪违法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适时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廉政档案;

(四)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监督检查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适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报送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直至销号。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处级及以下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西石大审〔2019〕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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